檢察院哪個部門受理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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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哪個部門受理國家賠償?

檢察院哪個部門受理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依據《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第六條、第七條。

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接收下列材料:

(一)刑事賠償申請書。刑事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具體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時間。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問明有關情況並製作筆錄,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賠償請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要求其説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賠償請求人委託他人代理賠償申請事項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同時提供律師執業證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三)證明原案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

(四)證明原案處理情況的法律文書。

(五)證明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六)賠償請求人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賠償請求人或者其代理人當面遞交申請書或者其他申請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接收賠償申請材料清單》。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明確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充的全部相關材料。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收到賠償申請後,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應當填寫《受理賠償申請登記表》。

行政賠償的: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賠償的: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提出申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國家的賠償,我國也是專門的設立了賠償的辦公室,就是為了更好的解決那麼因為被受冤枉,而受到損害的人,同時也保障着每一分錢都用在受害者人的身上,也可以使受害者更快、更好的恢復到之前的生活,所以,法律在我國是公平的,對於受害者的保護也是細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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