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國家賠償能不能重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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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國家賠償能不能重新申訴

公安機關如果存在辦案失誤對正常行為人進行拘留導致對方個人權益受損的話,我們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當然還有其他很多國家辦事導致我們個人利益受損的事件,我們都可以要求國家賠償,但是對於國家賠償金額可能會存在不符合實際情況的現象。那不服國家賠償能不能重新申訴呢?

不服國家賠償能不能重新申訴?

可以申訴。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 至於抗訴,是檢察院的權利,但沒有表述為抗訴,而是“提出意見”應理解為是檢察建議。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國家賠償雖説不是每個人都會涉及到的,但是對於我們來説,每個人都有可能會涉及到這方面的問題,所以對於國家賠償的相關規定是我們需要去了解的,社會生活中不少人會存在不服國家賠償的現象,如果情況確實是無法補足自身損失的話,我們是可以繼續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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