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廣東法院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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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廣東法院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廣東法院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構成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事實上,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各地方人民法院需要在法定量刑範圍內量刑,通過上文可以知道,對生產銷售假藥罪規定了好幾個不同的量刑幅度,人民法院不可能僅憑罪名隨便確定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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