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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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假藥罪最新量刑標準有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有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指的是銷售者以及生產者違反了藥品相關的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完全可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為:  

1、對於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並作罰金處罰; 

2、針對生產、銷售假藥,導致受害人的人體健康遭受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作罰金處罰;  

3、因生產、銷售假藥,導致受害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時注意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生產、銷售的是假藥,具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危險,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的心理狀態。本罪侵害的客體為國家藥品監管秩序和人的生命健康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

本罪為危險犯,所謂危險犯,通俗講就是隻要具備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危險就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對本罪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足以嚴重危害危害人體健康”,故只要具備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以發生危害社會後果,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該罪是指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個人和單位犯此罪時,處罰標準不同,個人犯按照生產銷售假藥罪處罰;單位犯罪,對單位處罰金,對單位的負責人按個人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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