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和犯罪中止哪個刑事處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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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犯罪和犯罪中止哪個刑事處罰重?

故意犯罪和犯罪中止哪個刑事處罰重?

故意犯罪和犯罪中止相比故意犯罪的刑事處罰更重,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徵:

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這種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在程度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就是刑法上通常説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採取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結果發不發生,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我國刑法沒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對故意犯罪的規定中,對這兩種心理差別是作出規定的。區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決定量刑,具有一定意義。

二、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只能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實行和實行終了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的過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後,自動恢復或自願賠償損失,都不能認為是中止,而應當負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二)必須自動地中止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所謂自動地中止犯罪,就是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如果行為人受到阻礙或感到恐懼認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進行,就不是自動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自動性,不限於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在實行終了之後犯罪既遂之前,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主動採取積極行為以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動性的一種表現。

(三)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行為人打消了完成該種犯罪的念頭而不再實施該種犯罪。否則,如果是行為人感到時機不利,暫時停止進行犯罪而等到適當時機再實施,那就不是徹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進行的暫時中斷。所謂打消了完成該種犯罪的念頭而不再實施該種犯罪,是就行為人已開始實施的犯罪而言的,不能理解為行為人從此以後不再實施任何犯罪。

任何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一般都會給社會造成一定的危害,而犯罪中止,由於並非已經落實了全部的犯罪行為,故此犯罪行為實施後的危害性不會很大,故而一般情況下,犯罪中止與故意犯罪犯罪相比,實施了故意犯罪行為的主體處罰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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