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幣罪的處罰具體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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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假幣罪的處罰具體是怎樣

走私假幣罪的處罰具體是怎樣

根據犯罪情節的不同,刑法對走私假幣罪規定了三個檔次的刑罰:

(1)犯走私假幣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犯走私假幣罪,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核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定進行處罰。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四款: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假幣罪應注意的問題

1.本罪走私的對象限於假幣。所謂假幣,是偽造的貨幣的簡稱,是指仿照真實貨幣的圖案、色彩、式樣等,採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的假的貨幣。而被偽造的貨幣包括可以在國內流通或者兑換的人民幣、境外貨幣。

2.本罪的走私行為方式也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相同。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走私假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的,應當作為犯罪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1條中也作了相同規定。

4.應注意本罪與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的界限。如果將假幣運輸進出境,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買賣假幣以及直接向走私 人收購假幣的,應當定本罪,而不能定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按照規定可以知道,走私假幣罪屬於故意犯罪,過失不構成本罪。走私的主觀意圖,一般是為追求非法獲利。但由於本罪犯罪對象是違禁品,是否追求獲利均可構成本罪。通常情況下,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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