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走私假幣罪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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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對走私假幣罪量刑處罰

如何對走私假幣罪量刑處罰

(一)根據刑法151條第1款、第4款規定:

第一,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情節較輕,參照《解釋》,主要是指走私偽造貨幣的總面值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幣量50張以上不足500張的情況。

第二,犯本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參照《解釋》第5條規定,具有下列嚴重情節的,即可在這一量刑幅度內量刑:

1、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外幣摺合成人民幣幣計算,下同)5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或者幣量500張以上不足5000張的;

2、走私偽造的貨幣達到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幣量50張以上不足500張且具有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的;

3、走私偽造的貨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者幣量100張以上不足1000張的;

4、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三,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參照《解釋》第5條第3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可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5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5000張以上的;

2、走私偽造的貨幣構成犯罪,並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嚴重後果的;

3、冒充司法、海關、工商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0張以上的;

4、走私偽造的貨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0張以上的;

5、與境外不法分子勾結走私偽造的貨幣,情節嚴重的;

6、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走私偽造的貨幣如屬外幣,應當按照查獲犯罪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同種貨幣兑換人民幣市場的匯價折算。

(二)根據刑法151條第5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三)根據刑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以本罪依照本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根據刑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假幣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併罰。

二、走私假幣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貨幣的管理制廢,而且也破壞了國家對外的貿易管理,本罪的對象,與其他諸如走私毒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不同,它僅限於偽造的貨幣。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貨幣的管理法規及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偽造的貨幣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決意逃避海關的監管並將其運輸、攜帶或郵寄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不知情或者完全受到矇騙的情況下運輸、攜帶或者郵寄了偽造的貨幣進出境的,就不構成本罪。當然,這並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行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對本罪的構成沒有影響。

根據有關的規定看來,走私假幣的行為也是需要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那麼才能按照走私假幣罪來定罪處罰。通常走私假幣的總金額超過了2000元的,又或者是走私的數量在200以上的,這些情況下就應當對走私假幣的行為立案追訴,也就意味着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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