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既遂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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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發放貸款罪既遂量刑幅度

違法發放貸款罪既遂量刑幅度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觸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僅會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還會被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如果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那麼不僅會被判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還會被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關係人怎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係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違規放貸的這種行為肯定會嚴重導致貸款管理制度的混亂,而且,對借款人如果不進行嚴謹的審查,就有可能會導致貸款無法收回,長此下去甚至會影響到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不過,本罪的犯罪主體都是正規貸款機構的工作人員,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就業培訓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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