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有案底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5.88K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有案底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有案底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有案底,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刑法修正案》降低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入罪標準,擴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險犯轉變為行為犯。成為行為犯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行為與其結果的空間分離使其理論依據更加堅實,程序認定的便捷使其適用更加經濟,但是,為了使生產、銷售假藥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的經濟,需要進一步明確該罪的犯罪情節。

從規範層面看,刑法謙抑要求刑法的經濟;在應用層面,規制經濟犯罪又要求貫徹刑法的經濟。

《刑法》降低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入罪標準,擴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險犯轉變為行為犯。成為行為犯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行為與其結果的空間分離使其理論依據更加堅實,程序認定的便捷使其適用更加經濟,但是,為了使生產、銷售假藥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經濟,需要進一步明確該罪的犯罪情節。值得注意的是,基於刑罰必要性的視角,生產、銷售假藥罪犯罪圈的擴大並不必然符合刑法經濟。同時,作為行為犯的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銜接過程過於煩瑣。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行為表現是什麼?

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説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日常生活當中很多人對於犯罪記錄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犯罪記錄就是經常所説的案底,從事一些違法犯罪活動,經過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後,那麼肯定是存在着相關的犯罪記錄的,這一點是屬於非常明確的。比如説生產銷售假藥罪就會留下犯罪記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