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上信用卡詐騙罪立案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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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律上信用卡詐騙罪立案要件包括哪些?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非常清楚點額是,信用卡詐騙罪是一種比較惡劣的罪名,對於絕大數人來説詐騙行為都是非常討厭的。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就是這種詐騙行為經常容易受到人們的關注,比如説在我國法律上信用卡詐騙罪立案要件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條件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信用卡詐騙多少錢被追究刑責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第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二、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首先小編想要説的是,信用卡詐騙罪它是一種騙取他人財物的一種犯罪行為,因此肯定是和騙取的金額大小有關的。其次,只要是達到了騙取的數額要求,還需要一些其他要件,就有可能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具體的可以諮詢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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