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的特徵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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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的特徵是怎樣的


説到保險詐騙罪的特徵,其實也就是指法律中關於此罪的構成要件規定。在實際對保險詐騙行為進行認定的時候,就需要結合這方面的內容,同時還要考慮到法律關於保險詐騙罪的立案標準規定。那究竟保險詐騙罪的特徵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保險詐騙罪的特徵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保險制度。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制度是為了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定,對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所導致的損失,運用社會和集體的力量共同建立基金以補償或給付的經濟制度,它具有共濟互助和經濟補償性質,是一種個人危險的社會分散化。

在現代社會,保險制度已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它對於保證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保障個人的生活安定,減少社會財富損失都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保險業務也成為積聚建設資金髮展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渠道。因此,保證保險制度不受侵犯,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全成為法律保護的一項重要任務。犯罪分子利用欺騙手段獲取保險金的行為,不僅侵犯了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更侵犯了國家的保險制度,干擾了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

(二)客觀要件

保險詐騙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下述五種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構成。這裏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所謂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成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成為受益人。另外,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單位也可構成本罪,因為單位也可成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保險金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行為而引起保險事故發生,或因認識錯誤而認為發生實際未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計算錯誤而多報了事故損失等,並因此獲取了保險金的,均不構成犯罪。至於本罪的故意,既可以產生於投保前,也可以產生於投保後;也既可以產生在保險事故發生前,還可以產生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先後不影響本罪的定性、但在量刑時可以作為情節適當予以考慮。

二、保險詐騙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掌握既遂行為是區別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司法實踐中在查處這類案件時不僅要考察行為人是否已經實施了本罪所列五種情形的行為,還要看其行為的結果,即是否騙取了保險金。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詐騙的行為,但其騙賠行為被及時揭穿,未騙得保險金,那麼,其行為性質屬於違反保險法的違法行為。保險公司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投保人的保險費。如果行為人騙取了保險金,即構成了本項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就應當受到刑事制裁。

2、除看其騙取保險金的數額大小外,主要應注意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詐騙保險金的故意。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表明行為人不具有詐騙故意,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1)因過失而虛構保險標的的。如不知保險標的不合格而以合格標的保險,或因對保險標的價值計算錯誤而逾額保險;

(2)對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認識錯誤而錯報或對損失計算錯誤而誇大的;

(3)誤認為發生保險事故的。如保險財產被人借走,行為人因忘記而以為丟失因而進行索賠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行為或意外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

(5)投保人、受益人因過失行為或意外行為而致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二)本罪中一罪與數罪問題

在保險詐騙活動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人為地製造保險事故發生時,常常又觸犯其他罪名。如行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法毀壞保險財產時可能觸犯放火罪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為人致使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行為可能觸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這種情形下手段行為構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為構成了保險詐騙罪,因而屬於牽連犯。按理論上的通行觀點應以一重罪處罰。但是刑法第198條對此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依照本法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因而不能再象處理一般牽連犯那樣從一重罪處罰。

(三)本罪共同犯罪人的認定

在保險詐騙活動中,保險詐騙犯罪分子為了實現詐騙目的,常常勾結有關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或者財產評估人,讓他們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刑法第198條第4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其中,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參與保險事故調查工作的當事人,他們所提供的鑑定、證明和財產評估的材料直接影響保險事故調查的真偽,因此法律對其行為作了嚴格規定、如果他們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了條件,則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應當明確的是、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以保險詐騙已經構成犯罪為前提條件的。如果進行保險詐騙的人尚未騙取保險金,不構成犯罪時,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的行為也不應當視為犯罪,但可以採取其他方法予以制裁,如追究其行政責任等。

即主體,客體、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當然,從現實出發符合保險詐騙罪的表現形式,但要是沒有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此時都是不能被認定構成此罪的。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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