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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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定

什麼是招搖撞騙罪?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什麼是招搖撞騙罪?

招搖撞騙罪是指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它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

二、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對於招搖撞騙最與詐騙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二)、侵犯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既包括錢財等物質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質性利益、後者的對象則僅限於錢財

(三)、構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採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地位、職稱的方法進行欺騙、後者則可以用任何方法進行詐騙

(四)、犯罪數額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為要件、後者則必須達到規定的數額才構成犯罪

(五)、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為人可以是追求物質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質性利益、後者則僅限於非法佔有物質性利益(公私財物)。

三、招搖撞騙罪的處罰

依照《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對招搖撞騙罪根據其罪行輕重分兩個量刑幅度處罰:

(一)、構成招搖撞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一貫招搖撞騙或流竄作案,影響極壞的;屢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別卑劣的;後果嚴重的,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招搖撞騙,不但影響了社會治安和管理,也影響着國家的威信。通過上文對招搖撞騙罪的介紹,相信大家也有了一定的瞭解了。而目前我國刑法上對招搖撞騙罪的處罰也是分輕重兩個幅度,這就給實際審判帶來了很大的活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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