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貸款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在詐騙類的犯罪當中,比較常見的就是普通的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然而這其中還包括了合同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等,這些都屬於比較特殊的詐騙犯罪,法律方面做出的規定自然是不一樣的,那其中關於貸款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請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關於貸款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關於貸款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貸款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裏的“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情形。

(二)貸款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情形。而這裏所謂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以下幾種情形之一: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到期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到期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三)貸款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的“數額特別巨大”是指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情形。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二、貸款詐騙如何認定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以非法右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

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複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二)要把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區別開來。

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儘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説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處理。

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這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行為人如果一開始就採取虛假手段,打算通過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以此來非法佔有貸款的話,此時才有可能被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如果僅僅是貸款之後喪失了還款能力的,這種情況下一般是按照民事糾紛來處理。另外還需要一點,關於貸款詐騙罪要求必須達到較大數額的,才會被認定為犯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