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信用卡詐騙 - 怎麼認定信用卡詐騙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如何定性信用卡詐騙 怎麼認定信用卡詐騙罪

我們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一定要嚴格遵守國家和髮卡銀行的相關規定,不然的話就有可能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這樣的情況下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就會比較重。但在定罪處罰之前,肯定還是要先做出定性。到底應該如何定性信用卡詐騙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定性信用卡詐騙

1、信用卡詐騙行為包括: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①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②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③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④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⑥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2、構成該罪的詐騙行為還必須基於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認定信用卡詐騙行為的標準是什麼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製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佈作廢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還包括使用塗改卡。所謂塗改卡是指被塗改過卡號的無效信用卡。這些信用卡本身因掛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某一個號碼被壓平後再壓上另一個新號碼用於逃避黑名單的檢索。因此,塗改卡也是偽卡的一個種類。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於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一項原則。但是,如果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則可能給拾得者或竊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得者或竊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後,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採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户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

4、進行惡意透支。

所謂惡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差異。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有先用後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佔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為上採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

上文中已經做出了介紹,首先我們要清楚究竟哪些行為是有可能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其次還要知道在達到了怎樣的標準之後,這些行為才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當然,即使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之後應該償還給銀行的欠款,也是需要一分不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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