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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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搖撞騙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招搖撞騙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犯罪及其處刑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 動,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動,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這裏規定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 份、職位,或者某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用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職位的行為。本款規定的犯罪,行為人冒充的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冒充的 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這裏的“招搖撞騙”,是指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到處炫耀,利用人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 員的信任,騙取地位、榮譽、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

二、從哪些方面正確認定招搖撞騙罪

正確認定招搖撞騙罪,除了要掌握該罪的犯罪構成外,還要準確區分本罪與詐騙罪。

這兩種犯罪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儘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

國家軍人或者是國家機關單位的人員,在中國人民眼裏就是神一樣的任務,就是國家的守護神。但是還要提醒大家一下,國家機關單位人員都是幫助大家的,但是要求大家幫助的幾乎很少,所以遇到此類的問題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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