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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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搖撞騙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招搖撞騙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招搖撞騙詐騙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二)、侵犯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既包括錢財等物質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質性利益、後者的對象則僅限於錢財

(三)、構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採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地位、職稱的方法進行欺騙、後者則可以用任何方法進行詐騙

(四)、犯罪數額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為要件、後者則必須達到規定的數額才構成犯罪

(五)、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為人可以是追求物質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質性利益、後者則僅限於非法佔有物質性利益(公私財物)。

二、招搖撞騙罪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於"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招搖詐騙罪域詐騙罪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並且由於實施了此兩種犯罪行為之後,會造成的社會危害存在差異,故此處罰也不同。在現實生活中,詐騙行為更能為常見。不敢是遇到招搖詐騙的行為,還會錢財被騙取,都可以向當地的司法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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