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的治安管理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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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搖撞騙的治安管理處罰標準是什麼?

招搖撞騙的治安管理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二、 招搖撞騙罪的加重判罰情況

1、多次招搖撞騙。犯罪的構成要件直接反映該罪社會危害性程度。在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中,既無數額多少的要求,也無情節輕重的要求,即只要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招搖撞騙的,就構成該罪,因此,行為人實施地每一次招搖撞騙都符合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單獨構成犯罪。行為人出於同一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為屬連續犯,對於連續犯不能分別構成幾罪適用數罪併罰,應按一個獨立的罪依據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處罰,危害嚴重的,應當適用“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條款規定的法定刑處罰。

2、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招搖撞騙行為本身性質並不嚴重,但被害人卻由於行為人招搖撞騙的行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殺等。在此情形下,行為人主觀上僅有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並無殺害、傷害被害人故意,故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後果並無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係,行為人的行為只構成招搖撞騙罪,而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3、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和威信。犯罪客體既是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也是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體決定的,一個行為不侵犯任何社會關係,就意味着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構成犯罪,同樣,犯罪行為對社會關係損害程度的大小,則直接反映該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動。

我國法律上對招搖撞騙行為是有明確的判罰標準的,但犯罪分子並沒有造成嚴重的責任,不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時,可以按照治安處罰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行政處罰,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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