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同時招搖撞騙的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一、詐騙同時招搖撞騙的怎麼處理?

詐騙同時招搖撞騙的怎麼處理?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數罪併罰。因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構成要件不同,並基於量刑均衡考慮,兩者之間此罪與彼罪間界限清晰,兩者條款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關係,僅因行為人的行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使得原本無交叉或重合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性,也就是説,在行為人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方式招搖撞騙數額沒有達到詐騙罪起點數額時,其行為僅成立招搖撞騙。而當招搖撞騙數額達到或超過詐騙罪起點數額時,那麼該行為同時成立詐騙罪。

二、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區別是什麼?

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

綜上所述,在一些詐騙犯罪活動中,不法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如果這兩種犯罪都存在,法院審理案件會數罪併罰,從量刑上看,詐騙罪的標準更高。招搖撞騙和詐騙犯罪有相似之處,但是也存在不少差異,犯罪構成和處罰標準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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