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集資詐騙罪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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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集資詐騙罪法律條文

對於集資詐騙不管是否將構成犯罪,其實詐騙的行為都將會擾亂我國的金融秩序,擾亂我國社會的安定。依據我國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如果集資詐騙涉及的金額較大的話,還有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而且以後的量刑也會根據就是詐騙的數額來定罪,那麼刑法集資詐騙罪法律條文是什麼呢?

一、如何認定集資詐騙數額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犯罪通常會涉及三種不同的數額。

1、詐騙犯罪行為所指向的數額,

2、受害人由於受騙而實際損失的數額,

3、行為人實際佔有的數額。

同時,詐騙罪又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因此,行為特徵上同時表現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對集資詐騙罪,當被害人的損失數與行為人的佔有數不一致時,應當優先以行為人的佔有數為定罪、量刑依據,兩種結果之間的差額可以作為量刑時的酌定情節參考;在未遂情況下,如果有損失數,應當以損失數為依據,沒有損失數時,可以以行為指向的數額為依據。

二、集資詐騙與一般集資行為的區別

1、考察行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無論是否發生集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主觀上均不存在無償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在主觀上有佔有他人集資款或物的故意,其與他人簽訂集資合同並不是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的手段,因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行為人已經具有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考察行為人履行集資合同的能力和誠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當事人,對集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客觀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觀上有履行的誠意並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也不會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三、刑法集資詐騙法律條文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條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修改為:“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一條將刑法第二百條修改為:“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由於集資詐騙對國家金融、公共財產都有極大的危害和影響,所以我國的刑法集資詐騙罪對行為人的處罰也有相當嚴格。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即使情節不嚴重,也有可能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還要處罰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很有可能促使你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且還要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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