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中的數額巨大指多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4W

一、招搖撞騙罪中的數額巨大指多少?

招搖撞騙罪中的數額巨大指多少?

當招搖撞騙騙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的時候,雖然沒有司法解釋規定招搖撞騙罪的情節嚴重具體適用,但一般情況下我們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當然有些地方自己規定了一些“情節嚴重”的標準,比如浙江省規定

(1)招搖撞騙5次以上的。

(2)導致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死亡、嚴重殘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以上列舉的沒有騙取財物這個評價情節,首先這不能説招搖撞騙罪不包含騙取財物的情況(上述已經論證過),其次不能認為騙取財物的情節不能評價為“情節嚴重”。我們知道,包括司法解釋、各種指導意見的出台,裏面所列舉的內容基本上都是覺得可操作又達成共識的東西,對於沒有十足把握或者還不成熟的東西就不會列舉,而採用了“其他情形”進行兜底。顯然,對於招搖撞騙騙取數額巨大的財物是否能一律評價為“情節嚴重”存在不確定性,因而未明確。

招搖撞騙騙取數額巨大的財物,可以評價為“情節嚴重”。理由是同比於詐騙罪數額巨大的量刑幅度,作為普通罪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管手段如何的罪名,騙取數額巨大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如果認定招搖撞騙罪的話,不可能不認定情節嚴重而處三年以下的。但是招搖撞騙罪設置了“情節嚴重”量刑也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這個檔次,為何閒置不用呢。有人認為認定詐騙罪不就可以了,為什麼要用你“情節嚴重”認定招搖撞騙罪呢?理由之前已經説過,在能被招搖撞騙罪包容評價並且導致量刑不會明顯失衡的情況下,我們儘量用招搖撞騙罪這個罪名,這樣才能顯示出行為特點。所以,在招搖撞騙騙取數額巨大的情況下,為了能以招搖撞騙罪認定,就應該認定“情節嚴重”。在認定“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招搖撞騙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詐騙罪又少了一個罰金,同理於上面的數額較大情況下兩罪的認定原則,仍應當認定為招搖撞騙罪。

二、招搖撞騙的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於“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綜合上面所説的,招搖撞騙的情形都不是以數額多少來進行決定的,一般只要產生數額太大的放在,就會處此罪的加重刑法來進行處理,加得的處罰一般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判決,所以,案件的不同所處理的方式也會不一樣。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