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證據蒐集需要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一、招搖撞騙證據蒐集需要哪些?

招搖撞騙證據蒐集需要哪些?

、網上的聊天記錄也算,要説明來源,最好請偵查機關(公安、檢察)提取並留存;

2、微博從事行業警察只是一個輔助證據,最後是否採用要看有沒有其他證據佐證;

3、招搖撞騙要以謀取利益為前提,他是否從你處或者其他獲得了非法利益,此非法利益不限於經濟利益。

4、首先需要他實際不是所稱的職業,才能是招搖撞騙。

二、招搖撞騙的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於“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三、招搖撞騙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儘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

(5)犯罪目的的不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招搖撞騙的存在就是利用不合法的身份去做不合法的事情,在收信證據的時候就一定要按照自己的實況來進行舉證,一般對於此行為的處罰最低也是三年以下,所以,保護自己的權益是義不容辭的,有證據才能懲罰到犯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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