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傳播淫穢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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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傳播淫穢物品罪?

什麼叫傳播淫穢物品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以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為表現形式,擾亂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須堅決依法打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條【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12.28)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12.17 法釋〔1998) 30號)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數額、數量標準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標準, 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從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 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綜上,不同於過去科技的落後,現代的淫穢物品已經通過多種形式進入到我們的生活之中,而這些物品可以説是公民健康發展的毒瘤,所以對於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判斷已經不能僅侷限於幾種形式,法院會根據不同的情況判斷並對這些傳播者進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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