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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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強姦罪是怎麼認定的

強姦罪是怎麼認定的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姦罪與通姦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為。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2)對“半推半就”的姦淫行為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3、丈夫強姦妻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通説觀點認為,由於有合法的夫妻關係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 交視為強姦犯罪。

4、“強姦”男性是否構成強姦罪

刑法對於強姦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進行法律規範。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姦”男性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姦罪。假如行為人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着手實行強姦,並且完成“強姦行為”,並不構成強姦罪。調查近幾年的案例,法院判決大多是“故意傷害罪”。如果由於對象是男性而強姦不能的情況下,以強姦未遂定罪。視當時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着手實行重傷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我國目前尚未對男性被強姦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對此保護的案例。但是很多國家的刑法或司法實踐早就不強調強姦罪中受害方的性別了。

二、強姦罪未遂的條件是怎樣

我國刑法中並無強姦未遂這一罪名,強姦未遂依然屬於強姦罪。未遂則屬於犯罪形態中未完成形態的一種。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為犯罪未遂。

就強姦罪而言,按照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 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射 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姦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 器與幼女的生殖 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在辦案中,對於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係如何,性行為是在什麼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後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麼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姦罪論處。如果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姦罪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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