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警察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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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警察應該怎麼辦
律師解析:證據不足警察的處理辦法:
1、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進行羈押的,如果證據不足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該立即釋放當事人,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檢察院;
2、對於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且不得超過二次。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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