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定罪意味着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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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定罪意味着什麼

一、檢察院批捕定罪意味着什麼

1、有證據證明被批捕人發生了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2、被批捕的人正式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並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已經被檢察院逮捕了多長時間以後判刑?

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三十七天,但經批捕後逮捕,則可繼續羈押,一般偵查期限是兩個月,但經批准後可延長。偵查終結後移送審查起訴時間可達一個半月,期間還可退查兩次,每次補充偵查時間是一個月,審判階段一般是一個半月的時間。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查,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次,每次1個月。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三、免予刑事處罰與無罪判決的區別

(一)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如上所述,免予刑事處罰所依據的是《刑法》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無罪判決所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一個是實體法,一個為程序法。

(二)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

從《刑法》第三十七條我們可以知道,免予刑事處罰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二是不需要判處刑罰。只有當兩個條件同時符合時,才能適用免予刑事處罰。應該指出的是,在刑法總則和分則中,我們還多次看到“免除處罰”這個概念,免除處罰與免予刑事處罰二者的法律實質後果都是定罪而不處罰,但它們是性質不同的兩種刑罰適用制度。免予刑事處罰並不排除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實際上從《刑法》三十七條後面的規定我們就能理解:“……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無罪判決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即當法律規定為無罪的和證據不足的應當作無罪判決。這與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有明顯的區別。

正常情況下如果被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後在四個月到十五個月之內就會被判刑。一般是先進行刑事拘留,在拘留之後會被批准逮捕。但是還有偵查期,偵查期是兩個月,如果是屬於重大的案件偵查期會延長到七個月,所以要看案件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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