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細化完善集中關押精神病犯的管理辦法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精細化完善集中關押精神病犯的管理辦法有哪些?

精細化完善集中關押精神病犯的管理辦法有哪些

1、強化硬件設施,完善防控平台。

一是加快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建立全面的監控體系,確保人、事、物的全方位管控。

二是對精神病犯實行分級管理,依據病情對精神病犯劃分不同區域進行隔離監護治療並配備相應的治療設備。

三是建立精神病犯專檔,對精神病犯的情況做到日記載、周評議、月總結。

四是購進康復設施並設置學習康復訓練活動室對病犯定期做心理疏導。

2、加強軟件建設,完善制度機制。

一是設立了專職管理民警,明確了管理的職責。

二是對精神病犯監護員建立了監管安全包聯制度,安排監護員分三班24小時輪班對精神病犯實施監護,實時記錄、報告情況。

三是積極與社會機構精神病專家聯繫,在他們的幫助下根據工作實際建立健全了《精神病犯管理辦法》《精神病康復學習訓練計劃》等規章制度。

3、創新管理手段,完善管控體系。

為了更好地對精神病犯進行管理、治療,監獄積極與地方醫院溝通、協作。充分吸取社會醫院管理有效模式,逐步引進心理治療、行為糾導等新的思維模式。監獄組織精神病犯經常習練“養生太極操”,每月收看一次電影,每月定期組織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犯到犯改造評估與矯治中心進行心理宣泄,引導他們樹立健康向上的生活觀念,緩解情緒、釋放壓力、積極改造。規範醫務管理,建立制度保障。監獄強化了精神病犯的醫療巡診工作。每天早上8時、中午14時、晚上18時,由值勤民警帶領醫務犯到監舍及勞動現場巡診。對精神病犯認真診治,詳細書寫病歷,進行跟蹤治療。發現有病情加重的病例時做好病情記錄,為巡診醫生提供詳細資料。為確保精神病犯能按時、及時、有效服藥,每天值勤民警帶領醫務犯按時將藥品發給服藥人員,現場進行服藥,要求服藥人員聽從民警指揮,服從管理,不準漏服、誤服或將藥品丟掉,違反者將由民警按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值勤民警、醫務犯、服藥犯須在服藥記本上簽名或按手印。

二、法律上精神病犯罪怎麼認定?

根據行為人的精神狀況,判斷行為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應按照以下兩個標準進行。

(1)醫學標準。即從醫學上看,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的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並且處於發病期,而不是徹底緩解期或間歇期。

(2)心理學標準。即從心理學的角度看,行為人是否因患有精神病而導致其在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院程序鑑定確認的 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雖然刑法對第18條第2款並未規定對間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是在精神正常時犯罪要依法定程序進行鑑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為了避免使本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間歇性精神病人承擔不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或者使本僅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間歇性精神病人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的不良後果,對任何被認為屬於患間歇性精神病的人實施的犯罪,均應依照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鑑定,以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狀況。

國家沒有統一出台一部關於關押精神病犯的有效管理辦法,此管理辦法是部分地級省市出台的文件而已。一般情況下的精神病其實都是不是用於關押的,但對於精神病犯罪的處置,當然也沒有其家屬想的那麼的簡單,如果司法部門決定關押精神病犯,在關押期間,對精神病犯不能像對待其他的普通犯人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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