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黑名單多久會強制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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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了黑名單多久會強制拘留?

上了黑名單多久會強制拘留?

這個是沒有具體規定的,需要看案件的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在特殊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期間,是不斷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的過程,如果認為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公安機關就會向檢察院提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且需要逮捕羈押,檢察院要對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進行審查,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就不會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就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後,拘留最長不得超過三十七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強制措施的特點

其主要特點有

1.有權適用強制措施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採取強制措施,否則即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2.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3.強制措施的內容是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對物的強制處分。

4.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戒性措施。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進行毀滅、偽造證據、繼續犯罪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所以強制措施同刑罰和行政處罰存在本質區別。

5.強制措施是一種法定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各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機關、適用條件和程序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現因為濫用強制措施而產生的侵犯人權的負面效應。

6.強制措施是一種臨時性措施,隨着刑事訴訟的進程,強制措施應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而予以變更或者解除。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在一個人犯罪了之後只要構成了拘留的條件,一般執法人員會按照流程來進行辦理的,對上了黑名單之後情況比較嚴重的話,那麼就可以實施這一條例,所以,做為一個合法的公民千萬不要做出一些不合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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