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審查律師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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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審查律師能做什麼

一、檢察院批捕審查律師能做什麼?

(1)提供法律服務、代理申訴和控告

(2)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會見犯罪嫌疑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嫌疑人的具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4)拘留期限屆滿,而又沒有批准逮捕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逮捕期限屆滿,而又移送檢察機關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訴訟法律師權利和義務

刑事訴訟法律師權利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主要訴訟權利和法律義務如下: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有查閲案卷、瞭解案情的權利;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能信的權利;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有申請調取新證據的權利;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有拒絕辯護的權利;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有控告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行為的,辯護律師有提出控告的權利;有獲得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在偵查階段有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權利;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瞭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權利;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的權利;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義務:律師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師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規範;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製造假證據,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祕密,不得泄漏;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律師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律師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案件僅僅是進入了批捕審查的這個階段,如果説沒有律師,家屬和犯罪嫌疑人恐怕都不能及時的瞭解到案件的實際情況,甚至都有可能案件在一開始偵辦的過程當中發生了重大錯誤,律師通過整理相關的卷宗,能從專業的法律角度上盡律師最大的努力爭取法庭公正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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