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檢察院批捕階段律師的建議怎麼寫?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在檢察院批捕階段律師的建議怎麼寫?

一、在檢察院批捕階段律師的建議怎麼寫?

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階段,律師可以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檢察院批捕及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提出建議嫌疑人不符合批捕條件或建議檢察院就其批捕決定進行適當性審查,可以建議認為案件存疑、無罪等原因不予以起訴。逮捕階段檢察院法律意見書中要重點寫清不予逮捕的利益及事實依據。可以具體闡述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無逮捕之必要。這份法律意見書是由代理律師起草的,主要是幫助犯罪嫌疑人減輕處罰,檢察院會在審查的時候核實情況。

二、檢察院批捕的條件包括哪些?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應滿足下列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即有犯罪事實發生,且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發生;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這是從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只有在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且又符合逮捕的社會危害性條件的才能適用逮捕。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刑拘期間的嫌疑人,會在規定期限內去申請批捕手續。而檢察院在採取批捕措施之前,會徵求律師的意見。作為辯護人,可以從當事人不符合批捕條件、患有嚴重疾病或者認罪認罰態度好方等面闡述,如果能爭取不予批捕的結果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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