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了還會放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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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了還會放人嗎?

一、檢察院批捕了還會放人嗎?

1、檢察院批捕瞭如果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名非常小的話,不值得法院進行開庭審理,那麼檢察院在對其進行審查起訴的時候就會對其決定不起訴,那麼犯罪嫌疑人就會被釋放,但是這種情況非常少一般不會存在。

2、對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另外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可根據案情申請取保候審等進行變更強制措施。

3、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複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在複議、複核期間,對於已經被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

二、人民檢察院批捕的程序是什麼?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

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複議、複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很多犯罪嫌疑人雖然被公安機關逮捕了,但實際上偵查獲得的證據並不能通過法院或者是檢察院的審查,故此逮捕後依舊需要繼續進行偵查。若是在偵查之後,並不能收集到足夠通過刑事案件的司法機關的審核的,那麼就需要將逮捕的犯罪分子釋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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