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批捕後還能放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人民檢察院批捕後還能放嗎?

一、人民檢察院批捕後還能放嗎?

人民檢察院批捕後一般是不會再釋放了。“批捕”即檢察院認為你有罪了,提請法院根據該嫌疑人行為判決刑期。從實踐操作中,檢察院批捕後,法院判決無罪釋放比較鮮見,恐會涉及到批准逮捕的行為有瑕疵(即會引起檢察院抗訴)乃至於被羈押人申請“國家賠償”。若涉嫌犯罪的行為不重且有悔過或有減輕處罰的情節的話,建議爭取緩刑,即法院判決後釋放。

二、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准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後,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

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採取辦案人員閲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於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後,對於被拘留的對象,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複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在複議、複核期間,對於已經被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

人民檢察院如果對於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抓捕,那麼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再釋放的,逮捕時非常嚴重的處罰了。如果犯罪嫌疑人經過調查確實有犯罪的事實證據的,將會進行判決。如果經過審查以及補充偵察等一系列的程序既然沒有證據制支撐的,將會被認定為證據不足進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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