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案批捕了是不是就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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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批捕了是不是就嚴重了?

一、經濟案批捕了是不是就嚴重了?

經濟案批捕了不是就嚴重了,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被批捕後的流程有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有些民眾主觀上會認為被批捕的對象實際上就是罪犯,甚至會覺得批捕之後,犯罪證據基本上就是板上釘釘了。儘管批捕説明性質比較嚴重,可是,案件的調查、審判和最終的審判結果始終都是要實事求是的。批捕後也不是沒有不判刑的可能性。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經濟類型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採取批准逮捕的措施,那麼就意味着相對來説是比較嚴重的。但是也並不是完全一定的,所以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因為批准逮捕這個環節並不會影響到後續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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