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的定期審查起訴的時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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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的定期審查起訴的時限是多久

一、批捕後的定期審查起訴的時限是多久?

一般刑事案件的辦理期限要五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判下來。從批捕到起訴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

1、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二個月。

2、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是否起訴,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到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具體什麼時候,要結合當地檢察院的案件量及案件複雜程度決定。一般情況下,不超出上述規定是期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財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特別關注:對此情形,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3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特別關注: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中,發現遺漏依法應當移送審查起訴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檢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訴。

因此,我們也能夠説不同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需要的時限都是不一致的,人民檢察院多久才會提起公訴完全取決於刑事案件的實際情況。申請延長審查起訴的期限的這種情況也有些過於濫用,這跟我國司法部門辦案程序還是比較缺乏嚴格的立法約束是有一定關係的,當前的刑訴法也不是絕對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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