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會通知家屬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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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會通知家屬麼?

一、檢察院批捕會通知家屬麼?

檢察院批捕後直接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不會通知家屬,但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程序後,依法應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檢察院批捕的手續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批准程序。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閲案卷材料,製作閲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2、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院是有權作出批捕決定的,其出具批捕決定書後,公安機關就要具體執行,對嫌疑人採取措施,在執行後一天內辦案人員通知家屬。如果公安機關沒有通知,也需要在案卷中寫清不予通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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