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7天批捕時間未作出決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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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7天批捕時間未作出決定怎麼辦?

一、檢察院7天批捕時間未作出決定怎麼辦?

公安機關拘留的期限最長為37天。檢察院在提請批捕的7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逮捕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或單位。如不批捕,公安機關應立即放人,或變更強制措施。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兩個月,特殊情況經上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二、批捕前和批捕後取保候審有何不同?

批捕前,犯罪嫌疑人是個自由人,就是和正常的普通公民一樣享有公民權利。

批捕後,申請取保候審,一些公民權利就要遵守相應的限制和約束,具體內容如下: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和批捕前對比,其正常權利已經受到很大限制了。

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出批捕申請之後,檢察院必須在7天之內進行做出是否批捕的命令。在適當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延期1—4天。如果檢察院下達不批捕的命令的話,那麼公安機關就需要馬上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釋放,不得再進行相關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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