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違法決定不予批捕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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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違法決定不予批捕怎麼辦?

一、檢察院違法決定不予批捕怎麼辦?

檢察院違法決定不予批捕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進行申訴來解決。

公安機關認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企圖自殺或者逃跑;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會在拘留後30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提交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經研究認為: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不構成犯罪;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無其他證據印證;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無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且難以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無其他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沒有直接證據,而間接證據不能相互印證;證明犯罪的證據中,對於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依法予以排除後,其餘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主觀方面要件。

二、具體情況

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嫌疑人,發給釋放證明書,並將釋放執行回執3日內送達檢察院。 如果公安認為檢察院不批捕決定是錯誤的,可以在收到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5日內製作要求複議意見書,報縣級公安負責人批准後,送交同級檢察院複議。但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7日內作出複議決定書。如果經複議以後檢察院仍然不同意批捕的,公安可以在收到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書後5日內製作提請複核意見書,報經縣級公安負責人批准後,連同檢察院複議決定書,一併提請上一級檢察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5日內作出複核決定書。如果需要改變原決定,應當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撤銷原不批准逮捕決定,另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必要時,上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提交批捕申請後,如果檢察機關在對提交的證據進行分析審理中,發現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可以不批准批捕申請,將案件發回公安機關進行重新審理並蒐集相關證據文件,公安機關認為不合理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向上級公安機關和上級檢察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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