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批捕是否需要告知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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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批捕是否需要告知被害人

一、人民檢察院批捕是否需要告知被害人?

檢察院不需要告知被害人,現行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應當告知被害人。所以,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檢察院不會通知受害人。

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受法律的嚴格規定,檢察院批准的決定作出,然後送達執行機關,剩下的執行時間就很少了,不抓緊執行就會造成超期羈押的。然後從檢察院批准當天起兩個月內必須起訴,最後案件移交給法院,法院安排時間開庭。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效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這就説明,被害人只要在刑事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應當認為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就沒有超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時效,而不必受單純民事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1、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3、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5、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6、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可見,檢察院沒有義務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批捕了,可是,作為案件當中的受害人,受害人及其家屬本人肯定也會時時的關注案件的偵辦情況。不過,在檢察院批捕之後被害人也只能等待司法部門下一步的行動了,想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話,只能是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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