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需要犯罪嫌疑人自己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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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需要犯罪嫌疑人自己知道嗎?

一、檢察院批捕需要犯罪嫌疑人自己知道嗎?

需要知道,嫌疑人是享有知情權的。

1、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向嫌疑人宣佈逮捕決定。

2、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有批准逮捕的權利,但檢察院批准逮捕後,不是檢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而是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時,需要先製作逮捕證,然後向嫌疑人宣佈檢察院的逮捕決定。

3、同時,公安機關還需要將逮捕決定,通知嫌疑人的近親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將不能通知的事由記錄在案卷中。

二、《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有關批捕的程序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的,司法機關在執行批捕的相關決定時,需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為處理。在批捕時一般只需要通過嫌疑人,而對於其家人一般是不需要通知的,家人可以聘請律師與嫌疑人聯繫,並做好相關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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