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輕微傷一方無傷都拘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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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輕微傷一方無傷都拘留嗎

一方輕微傷一方無傷都拘留嗎

輕微傷和無傷是不會構成對雙方都進行拘留的條件的。是否構成輕傷由公安機關的技術部門進行鑑定,致人輕傷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輕傷害的量刑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一般來説刑事拘留多久可以見家屬

犯罪嫌疑人被關押進看守所,在判決之前,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證上要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負責人(公安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的簽字。

警察個人無權決定拘留任何公民。

其他政府機關也無權拘留任何公民。

刑事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強制措施,一般説檢察院、法院用不到,因此檢察院和法院也沒有拘留權。特殊情況下,檢察院、法院認為必要採取拘留時,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行使居留權。

犯罪嫌疑人再被拘留以後,只有辯護律師能同犯罪嫌疑人進行會面,並且還需要向人民法院和檢察院進行申請。家屬是不能夠會面犯罪嫌疑人的。同時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在部分特殊情況下是不會向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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