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取保和不批捕取保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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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取保和不批捕取保有什麼區別?

一、批捕後取保和不批捕取保有哪些區別?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捕辦理的取保候審,是因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情形,它需要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而批捕後辦理的取保候審是指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批捕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批捕和取保候審都是檢察院針對嫌疑人的刑事強制措施,批捕後取保候審和批捕之前採取措施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批捕後取保候審申請比較難,是因為嫌疑人刑事羈押期限屆滿需要繼續偵查的,才會變更為取保候審。而未批捕而執行取保候審的,是因為嫌疑人符合相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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