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關押犯人能否作為證人 - 都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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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獄關押犯人能否作為證人,都有哪些規定

監獄關押犯人能否作為證人,都有哪些規定

(一)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三)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1、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2、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3、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4、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5、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在我國相關的關押犯人,一旦能夠準確的表示自身的思維,具有自主能力的。牽涉的相關案件時,都應積極的進行相關的案件證人義務。對相關的案件審理和相關犯罪人員的審理案件都具有推動的意義。我國的法院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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