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質押合同,可否構成質押,法律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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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質押合同,可否構成質押

無質押合同,可否構成質押,法律相關規定有哪些

如果質物已實際交付,雙方的質押關係成立並有效。出質人實際移轉質物交付給出借人佔有時,質權設立,發生效力。所以質權設立以交付質押財產為準。

法律規定質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主要考慮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發生爭議,但並沒有規定不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質押合同必然無效。

1、相關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法律之所以規定質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主要考慮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發生爭議,但並沒有規定不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質押合同必然無效。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交付給出借人佔有或登記,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出借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受償。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出借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或登記的權利為質押財產。”

以上就是小編對無質押合同,可否構成質押的解答,以及對相關法律條文的介紹。當事人沒有簽訂質押合同,就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是否構成質押,如果實際質押物已經交付,那麼當事人的質押關係就成立了,就具有法律效力,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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