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的執行機關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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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之前的介紹當中,我們可以知道,刑事當中的拘傳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往往是針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而採取的。那麼採取拘傳措施的機關,也就是執行機關是哪個呢?關於這方面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拘傳的執行機關是哪個?

拘傳的執行機關是哪個?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但是司法實踐中拘傳執行者是公安機關。

相關知識:人民檢察院拘傳的程序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拘傳的程序把握以下幾點:

1.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傳措施,應當由檢察長批准,並簽發拘傳證。

2.執行拘傳可以由檢察人員或者司法警察進行,但執行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3.拘傳時,應當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齡、住址等基本情況,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

4.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5.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進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户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相信大家從上面的文章中已經清楚知道了刑事拘留的實際執行機關是哪個了,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是可以決定採取刑事拘傳措施的,但實際的執行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如果你對刑事拘傳還有其他方面的疑問,不妨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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