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批捕決定能否變更罪名?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檢察機關批捕決定能否變更罪名?

一、檢察機關批捕決定能否變更罪名?

已經批捕的罪名公安局不具有變更罪名的權力,但是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擁有可以變更罪名的權力。例如:法院變更罪名指控權,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審結束後,認為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指控的罪名與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不相吻合時,直接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依相應法條對被告人作出判決的權力。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公安機關在立案初查的時候立案的名稱不是最終名稱,通常都會在偵查的時候或呈請逮捕的時候確定其立案性質而更改,例如搶奪案,發現嫌疑人在作案的過程中使用了暴力行為的,就會將案件改成搶劫案。如若檢察院發現立案名稱不符,也會要求公安機關更改的。

二、檢察院批捕的時效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提交批捕申請書中,應該寫清逮捕嫌疑人的罪名,經過檢察院審查,罪名和罪行不一致的,可以將罪名變更。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效是七天,在這個階段,其主要看是否符合逮捕條件,公安機關提供的罪名是否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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