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的工作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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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員的工作內容包括哪些?

仲裁員的工作內容包括哪些?

1、接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交辦的勞動爭議案件,參加仲裁庭;

2、進行調查取證,有權向當事人及有關單位、人員進行調閲文件、檔案,詢問證人、現場勘察、技術鑑定等與爭議事實有關的調查;

3、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提出處理方案;

4、對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5、審查申訴人的撤訴請求;

6、參加仲裁庭合議,對案件提出裁決意見;

7、案件處理終結時,填報《結案審批表》;

8、及時做好調解、仲裁的文書工作及案卷的整理歸檔工作;

9、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政策;

10、對案件涉及的祕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細則總則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及處理程序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得到的仲裁機構是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的,有一些案件並不需要到法院來進行訴訟,完全可以通過法律仲裁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因此仲裁員的職責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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