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造事致死不予批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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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造事致死不予批捕是否合法?

一、交通造事致死不予批捕是否合法?

交通造事致死不予批捕可能是合法的。

交通肇事犯罪屬於過失犯罪,一般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檢察院可不予批捕,而予以取保候審。然後起訴到法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如認為有逮捕必要的,可以在判決前予以逮捕。法院也可以在作出判決後,將罪犯收監交付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一般來説只要是不是司機故意要去用車輛撞擊某個對象的話都是屬於過失的狀態,雖然存在違法犯罪的過錯卻因為主觀上不是很嚴重的故意而在被起訴之後經過調查而決定不逮捕的,但是這樣也不代表他們就是逃脱了法律的懲罰,該有的處罰還是會在判決中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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