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詐騙不予批捕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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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詐騙不予批捕是否可行

一、關於詐騙不予批捕是否可行

關於詐騙不予批捕是可行的。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二、受騙原因

雖然詐騙行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在一些共同的特徵把握這些特徵予以防範,是可以避免使自己誤入歧途、落入圈套的。更何況很多騙子的手段並不見得很高明,受騙的主要原因還是出於受害人本身。一般説來,受害人具有一些不良或幼稚的心理意識,是詐騙分子之所以能輕易得手的關鍵。通常,下面幾種不良心理意識易被詐騙分子利用:

(1)虛榮心理;

(2)不作分析的同情、憐憫心理;

(3)貪佔小便宜的心理;

(4)輕率、輕信、麻痺、缺乏責任感;

(5)好逸惡勞、想入非非;

(6)貪求美色的意識;

(7)易受暗示、易受誘惑的心理品質等等。

三、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詞組,批准逮捕是一個刑事訴訟程序,批准逮捕是檢察機關的權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批准逮捕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進行,並不是只要違法法律規定就能進行逮捕。現實生活中,由於人們的安全意識不高,總是被他人利益物質或者是説教給迷惑,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對於此類案件的發生,我們可以利益法律武器為自身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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