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檢察院可以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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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檢察院可以不予批捕?

一、什麼情況下檢察院可以不予批捕?

檢察院可以不予批捕的情形主要都是由於當事人的犯罪證據不足,若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的過程中,需要對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的話,此時公安機關是沒有權利直接決定進行逮捕的,此時需要上報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院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三種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怎麼辦

檢察機關對不批准逮捕決定執行監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2條:“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根據司法實際可以知道,並非是所有的司法機關提出逮捕請求都會被批准,那些沒有被批准的情形主要是由於公安機關偵查並沒有掌握切實的犯罪人員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若是沒有得到逮捕令就限制民事主體自由,該主體可以請求得到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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