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的情況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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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的情況多嗎

檢察院不批捕的情況多嗎

檢察院不批捕的情況一般不多。

不予批捕的情形: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協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3)過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劉忠誠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7)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8)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羈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

(9)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批捕的期限是多久?

(一)一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二)特殊情況下: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在此兩種情況下,批捕的期限會延長。

檢察院不批捕的情形,通常都是犯罪情形不惡劣,對於社會而言,危害程度不大,一般都是由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羈押。檢察機關一般申請皮批捕的情形,所針對的犯人都是那種犯罪情節嚴重,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較大,並且能夠造成很大的社會輿論案件的涉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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