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定案後網逃是否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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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定案後網逃是否批捕?

一、根據法律規定定案後網逃是否批捕?

根據法律規定定案後網逃不一定採取逮捕的措施,對於掛網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後,對於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而如果當事人被公安機關通輯的,不管是否構成犯罪,都應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果經查確不構成犯罪,也可以爭取公安機關早日解除通輯措施,還當事人的自由;如果確實已經構成犯罪的,當事人也可以為自己爭取互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佈。

《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公安機關為了調查取證的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掛網處理,在對相關證據進行掌握後可以提交到檢察機關進行批捕申請,所以是否已經批捕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諮詢,但如果存在犯罪事實的,都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行為,爭取寬大處理。

在我們國家公安機關在案件的偵查過程當中,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確實存在這犯罪的可能性,那麼可以採取相關的措施,比如説可以採取批准逮捕,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只要是在逃的人員都必須要採取逮捕的強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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